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审条件以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为准,具体条件如下。
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
1、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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